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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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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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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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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本案起获的涉案物品(棒球棍一根、607房的钥匙一串)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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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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