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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