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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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