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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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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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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冷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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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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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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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冷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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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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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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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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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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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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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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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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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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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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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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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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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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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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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双方已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木棍十二根、螺纹钢三条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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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双方已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木棍十二根、螺纹钢三条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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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方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双方已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乙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木棍十二根、螺纹钢三条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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