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其主观恶性小;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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