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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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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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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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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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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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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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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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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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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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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檀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檀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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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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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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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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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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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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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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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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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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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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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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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经营卫星机顶盒续费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 03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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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无国家生产销售机顶盒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帮助深圳市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卫星机顶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 03 月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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