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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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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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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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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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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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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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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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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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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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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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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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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禁猎期使用禁止的工具非法狩猎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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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滕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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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有悔改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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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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