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伪造的“成都市**商贸有限公司”印章一枚由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主动退缴的赃款已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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