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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