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同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手机一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盗窃罪,但其系初次犯罪,仅盗窃一次,盗窃金额不大,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同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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