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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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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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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戈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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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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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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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褚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已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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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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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已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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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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