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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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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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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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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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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广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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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死者是其母亲,具有自首情节,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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