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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