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非法持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