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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褚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巴中市**有限公司**分公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褚某某、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其在搭建开采平台和修建道路的过程中对矿区松动的悬石、土层等安全隐患进行了治理,客观上有利于预防和控制自然灾害的发生,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中市**有限公司**分公司、段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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