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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