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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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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盗窃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盗窃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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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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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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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吕某某等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吕某某等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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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盗窃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盗窃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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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何某某等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何某某等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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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吕某某等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吕某某等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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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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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谷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谷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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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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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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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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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邱某某等人盗窃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邱某某等人盗窃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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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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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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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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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范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范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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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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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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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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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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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可以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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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法定从轻情节,具有无前科、初犯、偶犯、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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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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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给失主造成损失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被不起诉人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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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强某某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具有全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强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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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因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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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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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盗窃案)_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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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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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吕某某等盗窃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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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具有积极退赔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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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邱某某等人盗窃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全部退缴了赃款,且系初犯、偶犯,在审查起诉阶段又因突发脑溢血住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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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赔赃款赃物取得失主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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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作案时已经年满75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案,积极退还被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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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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