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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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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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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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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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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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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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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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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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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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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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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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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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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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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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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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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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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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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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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 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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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使用暴力方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肢体、智力二级残疾,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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