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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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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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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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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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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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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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