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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晓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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