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且为邻里纠纷,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邻里纠纷,双方赔偿到位、取得谅解,且孙某某年龄较大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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