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甲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未超过防卫必要限度,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黄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黄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黄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已经与被害人黄某乙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支付到位,已经取得黄某乙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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