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在案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汤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具结书提出的内容无异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物品单肩斜包一个、网袋一个、绳套十八个、播放器一个退回蕉岭县公安局,由蕉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是瑶族人,本民族有狩猎传统,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较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再犯可能性较低,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甲、丘某某、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丘某某、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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