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在湖南省禁猎期(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粘网)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主观上恶性较小,客观上仅造成3只鸟死亡,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在案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在案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在案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在案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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