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林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孟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条规定的行为,但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已购买鱼苗投放于河流修复受损生态,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渔网一副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案发时是禁渔期,而在休渔海域范围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鉴于林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和从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扣押的两套背包式电鱼机及9.5公斤渔获物现存放在连南县农业农村局,由该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条规定的行为,但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已购买鱼苗投放于河流修复受损生态,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渔网一副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T某丁(张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T某丁(张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