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陆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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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不具备持有枪支资质情况下,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4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持有气枪目的是收藏赏玩,未造成危害结果,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归案后认罪、悔罪,配合公安机关查缴枪支,悔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2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年满75周岁、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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