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王某甲认罪认罚, 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其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和死者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和死者家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双方已和解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杜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杜某甲认罪认罚, 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其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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