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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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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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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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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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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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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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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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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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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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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二O一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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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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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林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谅解。鉴于双方矛盾已化解,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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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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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廖某某投案自首,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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