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甲、罗某某、曾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或与同案人共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中止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由日常矛盾引起,情节一般,已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钟某己为了使其本人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的罪行,有深刻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双方已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木棍十二根、螺纹钢三条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双方已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木棍十二根、螺纹钢三条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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