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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与叶某荣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在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应从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实际上是否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等综合因素予以分析。本案中,首先,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向其支付过劳动报酬;其次,被告自认其接受案外人邓某某的管理,但并无证据证明邓某某系原告在当地的负责人,故无法证明被告实际接受了原告的管理、约束,且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邓某某系与案外人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法律关系,原告与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并非同一主体,其仅能从事上海市范围内的快递业务,该节事实也可以与原告的工商登记相印证;再次,被告自认其工作地点系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环市大道中412号,而该地址系案外人广州诚富快递有限公司的原注册地址,与原告缺乏关联性;最后,虽然被告提交了工作证明、工作证、工作衣照片,但被告并无证据证明上述工作证明、工作证、工作衣系原告向被告出具和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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