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瀚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请普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属过失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彪的家属与被害人的家属已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张某彪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其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张某彪不需要判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张某某主动到案,自愿如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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