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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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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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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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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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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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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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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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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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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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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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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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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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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雄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雄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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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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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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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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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瀚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请普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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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属过失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彪的家属与被害人的家属已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张某彪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其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张某彪不需要判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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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张某某主动到案,自愿如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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