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侯某甲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诈骗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薛某某作为财务人员,对清理私陪护的过程知情,但没有对私陪护进行恐吓、威胁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被扣押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郑某燕谢作为主管妇科、骨科的陪护主管对清理私陪护的过程知情,但其没有对私陪护进行恐吓、威胁,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燕不起诉。 被扣押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行为,在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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