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两部手机交还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在校大学生,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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