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9号)(方某某)(公开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其真实身份与对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虽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涉案财物暂时不能返还的情形,但不能由此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将涉案车辆交还租赁公司,也未造成被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本案不存在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依法将扣押林某某的一部Honor手机返还当事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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