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法定刑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因此,本案的追诉期限是五年。本案证人报案时间以及公安机关立案时间距离犯罪行为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五年,且没有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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