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6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法定刑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因此,本案的追诉期限是五年。本案证人报案时间以及公安机关立案时间距离犯罪行为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五年,且没有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法定刑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因此,本案的追诉期限是五年。本案证人报案时间以及公安机关立案时间距离犯罪行为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五年,且没有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法定刑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因此,本案的追诉期限是五年。本案证人报案时间以及公安机关立案时间距离犯罪行为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五年,且没有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法定刑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因此,本案的追诉期限是五年。本案证人报案时间以及公安机关立案时间距离犯罪行为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五年,且没有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法定刑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因此,本案的追诉期限是五年。本案证人报案时间以及公安机关立案时间距离犯罪行为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五年,且没有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温州市**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印章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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