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宗旨。聂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没有避让横过道路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张阔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周,未确保安全;聂某某、张阔均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和过错,公安机关认定聂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阔负事故次要责任,李凯、夏玉梅、孟月秒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无事故责任,公安机关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张阔代理人辩称,李凯在事故中没有在第一时间阻挡过来车辆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因该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且在接到事故认定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原告徐某某、徐某某、徐丽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部分:上诉人的证据1为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但其中绝大部分费用为上诉人自己的记录,没有票据为证,本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酌情认定丧葬费数额。上诉人的证据2中仅有单位证明,没有相关单位营业执照及上诉人过去所发工资的凭证等,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损失,且在周兰芬死亡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法院已经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支出进行了判决,故在本案中不再处理,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上���人的证据3为周兰芬生前治疗疾病的费用,因成年子女本就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故在本案中不宜作为上诉人单独支出的费用予以分摊,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自2014年2月起,周兰芬随祝长发夫妇生活并由其照顾,直到去世。本院认为,关于祝某能否分割周兰芬死亡的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死亡丧葬费等费用的问题。首先,在周兰芬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刁某驾驶车辆在宣惠河桥上行驶时,车辆撞断桥栏杆坠落桥下造成刁某死亡。路桥公司施工的道路为与该桥梁两端相连的孟大路,桥梁路段不在施工范围内。路桥公司在施工期间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尽到在道路上设置相关标志、警示等义务,与本案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张某、刁某某、刁俊轩、刁付庄、刘群请求路桥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刁某驾驶车辆撞断桥栏杆坠落桥下,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经常过往事发桥梁路段并清楚桥梁通行状况,其因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事故造成自身损害,负有主要过错,刁某应当承担大部分损失。交通局作为涉案桥梁的管理养护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对桥梁进行定期检测、检修,确保桥梁通行安全和畅通。交通局在本案一审中提交的2014年6月的《桥梁定期检查报告》记载,宣惠河桥存在栏杆部分破坏掉落。交通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管理养护桥梁方面已经充分尽到义务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意外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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