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简某某、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简某某、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曾某乙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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