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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以及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并且未按规定靠右通行,与对向的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认定为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判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原判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案件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如对刑事部分仍存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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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与黄某某、朱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10月26日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作出阿左公交认字[2017]第0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朱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上述责任认定书在当日分别送达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其中黄某某的姐姐黄某替黄某某代收了该事故认定书。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朱某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于2017年10月30日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2017年11月1日阿拉善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了阿公交受字(2017)第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从送达证上反映原审被告人朱某收到该复核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给上诉人黄某某送达该复核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由黄某某的姐姐黄某签收,虽然在送达回执备注栏内注明:“2017年11月1日通过电话告知黄某某案件复核受理,要求黄某某来取受理通知书,黄某某电话答应委托其亲属来领取复核受理通知书”,但从证据材料反映黄某某的姐姐黄某没有黄某某的授权委托,其接受法律文书的行为,不能视为上诉人黄某某接受了复核受理通知书,且黄某某本人辩解称未收到任何复核受理通知,阿拉善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亦无其他证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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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XXX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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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陈某某于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在原审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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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辩称不建议采用蔡某证言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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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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