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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郭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的经济损失,郭某某并取得被害人陈某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郭某某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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