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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邓某某胡某(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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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国华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梅国华所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梅国华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无不当。故此项上诉理由与法相悖,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梅国华上诉无理,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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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吴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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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米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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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郑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刑事部分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在法定刑量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无不当,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瑞某、郭庆某、赵景某、徐某、徐吉某、李怀某提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量刑较轻的上诉理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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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国丰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被害人骆某2承担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剩余部分由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国丰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国丰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所提上诉人承保的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次要责任,赔偿比例为30%,一审法院按照40%进行判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本案案情,确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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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方明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方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方明上诉所提原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方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量刑,并无不当。鉴于二审期间方明得到被害人李某1亲属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吴畏审判员 田银涛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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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王某某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对上诉人王某某所具有的从宽处罚情节已予认定,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亲属代上诉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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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并无不当。关于抗诉机关提出的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意见,经查,原判判处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并适用缓刑,但没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拘役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而是引用了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部分条款错误。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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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原审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任某某构成自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对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的量刑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和判令赔偿经济损失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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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敖某某、娜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和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太轻,没有维护精神损害赔偿”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本案刑事部分公诉机关并未抗诉,被告人也未上诉,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上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均无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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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原地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关于“乘客胡某、被害人周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且其有自首情节,请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已予以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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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被害人经济损失。上诉人王某某作为挂靠人且未尽到车辆安全运营的监管义务,其对受害人所受损害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胡某某明知贾某某无从业资格证而雇佣其开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鲍某某明知贾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而将车交接于贾某某,均对受害人所受损害存在过错,与贾某某构成共同侵权,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阳泉金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认定及赔偿比例划分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致被害人重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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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力登吾买尔与沙某依某某买尔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加拉力登·吾买尔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酒后驾驶等情节,量刑时已作充分考虑,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其要求承担60%的赔偿责任无充分依据,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及民事部分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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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所提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与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在考虑上诉人民事赔偿后取得谅解情节的基础上,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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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孙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孙某某所持“原判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自首、积极赔偿等量刑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对其从轻刑罚,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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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周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周某某所持“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性质、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自首等量刑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对其从轻刑罚,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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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廖某某拨打抢救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廖某某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查,原判根据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在法律规定幅度内对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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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鹏飞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鹏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并无不当,附带民事部分处理于法有据。针对上诉人刘国荣称“其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经查,刘国荣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因任人不当,故其对杨立亚将货车交于无驾驶证的刘鹏飞亦负有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以刘国荣未尽到看管义务为由让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鹏飞家属及上诉人刘国荣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管宽坡、史翠英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上诉人刘鹏飞予以谅解,同时考虑到本案系过失犯罪,上诉人刘鹏飞又系自首,可对上诉人刘鹏飞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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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伤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量刑过轻,没有全额赔偿上诉人损失”的理由,经查,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即委托石万国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处理,后石万国代表车方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万清、蔡会云、陈Ny、陈丰和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就民事赔偿部分分别达调解协议,赔偿数额超过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该协议系双方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认定为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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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阳某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上诉所提,本次事故中受害人家属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受害人马某丙生前为城镇居民,原审法院仅依据受害人马某丙为退休工人身份认定其为城镇户籍依据不足的理由,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受害人马某丙的户口本复印件及唐某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提供的证明等证据证实受害人马某丙生前为城镇户口,生前生活来源主要来源于城镇,原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的附带民事部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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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罗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李硕、刘某甲、樊某、郝某、付某、刘某乙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罗某所提量刑过重,赔偿责任比例不当,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据本案相关证据依法认定赔偿比例,公平合理;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故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所提商业险不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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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丙犯交通肇事罪及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丙逃逸,而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丙逃逸情节不成立,属认定事实不清;张某丙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上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按照9:1的责任比例判决其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明显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尸检费、运尸费均属间接损失,应包含在丧葬费项目下,法院另行判决,于法无据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张某丙肇事后虽驾车驶离现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驶离事故现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原判未认定张某丙肇事后逃逸,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按照9:1的责任比例判决其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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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王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对王某甲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根据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和犯罪事实,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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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孙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及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所提,一审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451600元是错的,应按照死者户口性质即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182040元上诉理由,经查,房屋租赁合同、遵化市华明路街道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遵化市公安局华明路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故原判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所提夫妻之间不构成被扶养人关系,被上诉人闫某甲的××证是本次事故发生后申请核发的,不能证实在事故发生之时闫某甲已丧失劳动能力,故一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90940元是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闫某甲的××证虽然系案发后取得,但结合其案发前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其丧失劳动能力,原判判处上诉人承担闫某甲被扶养人生活费三分之一的份额即人民币90940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上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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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毛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自首和其家属赔偿死者家属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均已综合考虑,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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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刘永某、闫某某、刘某某、刘某伽、杨青春、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闫明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永某、闫某某、刘某某、刘某伽、张某、杨青春、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刘永某、闫某某、刘某某、刘某伽所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伽系被害人刘某之女,原判未支持刘某伽的抚养费及其交通费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刘某与尚晓杰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的2012年6月2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刘某伽归女方抚养,抚养费女方自理,儿子刘某某归男方抚养,抚养费男方自理。本案发生于2014年1月21日,原判认定被抚养人为刘某某并无不当;因上诉人未提供相应的交通费票据,故原判未支持其交通费于法有据;关于上诉人杨青春、杨某某所提原判认定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其要求的赔偿数额的上诉理由,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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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刑事部分并无不当。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赔偿适当。上诉人王某某、孟某乙、孟某丁、孟某丙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孟某乙、孟某丁、孟某丙撤回上诉。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即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孟某乙、孟某丁、孟某丙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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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温某因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甲、胡某、蒋某、郑某乙、郑某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易某某因在本案交通肇事中负有次要责任,故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承保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依法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害人有过错责任,可以减轻原审被告人温某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易某某的相应责任。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所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关于免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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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上诉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的意见,经查,其自首情节原判已予认定,且原判根据其犯罪情节、后果及具有的其他量刑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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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戊、张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不计免赔责任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戊、张某某上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全部的交通费、住宿费。经查,原判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具体事实证据,酌定给付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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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史某某上诉主要所提应对其适用缓刑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未对其判处缓刑,并无不当。故其所提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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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所提原审被告人张某未经车主曹某同意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其只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76条规定,上诉人应承担其强制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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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守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守军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守军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检察机关判处被告人孙守军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是在被告人未赔偿的情况下提出的,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守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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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3)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而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上诉所提原判民事赔偿部分不合理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交通肇事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予以判决,并无不当。故其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而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赔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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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且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肇事后能积极抢救伤员,在庭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系过失,且已赔偿完毕,对其适用缓刑并无不当,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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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2746.89元、赔付迁安市思文科德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2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所提被害人何某系三级智力残疾,本身不具有扶养能力,一审判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智力残疾等级是按智力商数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的,并非对劳动能力或扶养能力进行评判,上诉人未提供被害人何某丧失扶养能力的相关证据,且胡某与何某系母子关系,故原判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所提本次事故中其承保的车辆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按照90%进行判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唐山市公安交警七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良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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