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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再、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中心支公司所提上诉意见,经查,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