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关秀某)(公开版)_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酒某某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酒长顺)(公开版)_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且系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四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梅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魏某某自幼外出流浪,没有接受过正常的家庭、学校教育,辨别是非、对错的能力较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临时起意,归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并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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