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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