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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樊某某)(公开版)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樊某某)(公开版)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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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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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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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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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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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甲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邢某甲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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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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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乙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邢某乙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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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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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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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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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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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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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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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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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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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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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冬冬)(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冬冬)(公开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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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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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某)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某)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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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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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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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二合)(公开版)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高**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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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杨某甲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叶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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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系妯娌关系,案发起因系邻里间偶发矛盾引起,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悔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曹某某已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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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关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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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魏某甲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悔罪,本次犯罪系家庭矛盾引发,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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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丙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有故意伤害罪,但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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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董××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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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矛盾,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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