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高**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张某某先动手对马某某实施殴打的暴力行为,属于不法侵害。马某某为保护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动手反击造成不法侵害人张某某损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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