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未登记机动车,未按右侧通行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在肇事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葛莉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审理过程中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告人又取得了被害方书面谅解,均可从轻处罚。同时,经被告人贺某某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其适用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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