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未登记机动车,未按右侧通行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在肇事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葛莉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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