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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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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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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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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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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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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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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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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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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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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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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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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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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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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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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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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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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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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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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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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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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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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和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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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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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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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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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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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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