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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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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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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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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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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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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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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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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开设赌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开设赌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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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赌博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赌博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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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及被扣押的赌具,建议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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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由平阳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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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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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练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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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由平阳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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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600元由平阳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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