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涉案扣押的1张特种作业操作证退回平阳县公安局,依法解除扣押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涉案扣押的1张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另案移送平阳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的假证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销毁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查封的假证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销毁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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